标题 | 《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办法》 | ||
文号 | 发文机关 |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8〕39号)和《鄂尔多斯市委 市人民政府印发<鄂尔多斯市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才工作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鄂党发〔2021〕2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业绩导向、分层分类、精准施策,坚持业内认可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已有工作成果与未来发展潜力相结合,注重依据品德、能力和业绩综合评价人才。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参与。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分类与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大社会影响力、较强创新创业能力的各领域专家和创新创业人才。依据其专业水平、业绩和贡献情况,分为“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四个层次。
第五条 我市急需紧缺的,在某些方面具有特殊才能或特别贡献,现行人才目录难以界定的“特殊人才”,经评审后,可享受相应层次的人才待遇。
第六条 根据人才引进方式,经认定评定的高层次人才分为刚性引进人才和柔性引进人才两类。刚性引进人才是指,从鄂尔多斯市外引进且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全职聘用(劳动)合同或作为公司法人(或合伙人)在鄂尔多斯市范围内创办企业的人才。柔性引进人才是指,不迁户口、不转人事关系,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在我市非全职从事讲学、咨询服务、科研攻关与技术合作等有明确工作内容的创新创业活动的相关人才。
第七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才需求状况适时调整、动态更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研究编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三章 认定评定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不受国籍、户籍的限制。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对象重点为在我市第一线从事专业技术或生产研发工作的人员。党政机关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列入认定评定对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突出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可参与认定评定。
第十条 申报认定评定高层次人才的,除符合认定评定标准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专业基础扎实,自主创新能力强,学风正派,具有严谨求实、探索求知、崇尚真理的科学精神。
(三)近5年来在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和成果,目前所从事的主要工作与本人专业专长密切相关。
(四)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才,须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引进起始时间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五)柔性引进的人才,须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每年在我市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并提供其在我市开展项目合作、技术指导或担任相关职务的证明材料。
(六)在我市自主创业的,须提供所创办企业营业执照和1年(含)以上纳税证明。
(七)外国籍专家须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公安部门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证》。
(八)申报“天骄英才”的人员,除两院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外,其年龄应未满60周岁(年龄计算以申报当年1月1日为限,下同);申报“草原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55周岁;申报“鄂尔多斯英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5周岁;申报“青年优秀人才”的人员,其年龄应未满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和“特殊人才”,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四章 认定评定方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通过认定和评定两种方式产生。认定是指高层次人才已经获得的荣誉称号、奖项、成果或担任的科研职务等符合我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所列出的项目,即可认定为相应层次的高层次人才。评定是依据高层次人才的业绩、成果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参照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审后评选出的高层次人才。
“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采取认定和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选,“青年优秀人才”采取评定的方式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评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方式、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等。
(二)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报表》,并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负责对各项条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按下列程序报送:
1.旗区申报人由旗区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市直申报人由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可直接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准与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申报有关条件,对申报对象资质进行审查。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行业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实地考察情况,形成高层次人才候选名单。
(五)公示与审定。高层次人才候选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相关网站及候选人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发文及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的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并颁发相应层次的人才证书。
第五章 奖补措施
第十三条 对我市评选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对我市培养或刚性引进的“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5年管理期内,每人每年分别给予8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补贴。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期内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层次对应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五条 柔性引进的市级“天骄英才”“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分别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纳税劳动报酬的30%、20%、10%比例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单人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3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建立我市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与跟踪服务。高层次人才的管理期为5年,在管理期内享受有关政策待遇,管理期满后,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七条 已获评的高层次人才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层次的人才认定或评定。“草原英才”“鄂尔多斯英才”“青年优秀人才”取得新的业绩且达到更高层次认定或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相应层次的人才认定或评定,尚在管理期内的,评审通过后管理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按照“谁推荐,谁考核”的原则,由各旗区党委组织部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具体以申报书审核部门为准)每年对高层次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对其创新创业业绩进行评估,并将高层次人才考核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高层次人才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奖惩、健康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或办理了退休手续,旗区党委组织部及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十九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荣誉称号予以保留,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政策待遇:
(一)管理期满;
(二)与我市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工作协议终止;
(三)因工作调整、变动、调离等原因,不再符合本办法所列高层次人才评选相关条件;
(四)其他不适宜享受政策待遇的情形。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确认后,撤销其高层次人才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有关待遇,不再受理其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申请:
(一)弄虚作假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处罚;
(四)其他应当取消资格和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除已作明确的外,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鄂尔多斯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2021年版)